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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超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收到代销商品款并确认手续费如何写会计分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发票享受哪些优惠呢?如何处理好农产品发票销售的增值税事项和企业所得税事项呢?只有清楚的了解政策规定,才能在账务处理做到清楚明白。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发票,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发票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您企业业务符合上述规定,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广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做好货物劳务税税收优惠办理事项的通知》(粤国税货便函〔2014〕53号)的规定,该项业务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按规定,要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增值税减免税。应此,您公司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37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种植、养殖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复印件;3、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含企业 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发票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一周会计实务精彩问答汇总(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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