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超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减免税款需要结转吗?结转到哪个科目?
经过对多年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我们把企业纳税筹划的功能归结为 3+1 。 3 包括消除重复纳税、减轻高额税负和用足优惠政策三项功能,也是为企业起到 立竿见影 筹划效果的功能; 1 即为防范税收风险的功能,也是保证企业 长治久安 的功能。我们分别用实际案例来解说这些功能。 (1)消除重复纳税 从国际来看,大家都反对重复纳税,各国以及各国之间,也都在修改、完善税收政策消除重复纳税,但问题是,经营现实中总是存在重复纳税。比如在我国,就存在重复纳税的死角。归结其原因有二:一是一些企业由于交易方式存在问题,税就交重了;二是税收政策确实导致了重复纳税,例如,自然人股东从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是税后税,显然是重复纳税。 纳税筹划的功能之一就是消除或减轻类似的重复纳税,试举两例来解决上述两类问题。 1)运用三方合同消除重复纳税 这是我们给某建筑设计单位做的一个案例,筹划效果是:消除60%的重复纳税。 这个单位除了绘图,还搞些工程建设,也有承接一栋大楼,免费赠送图纸的业务。我们给这个单位做财务咨询时,曾下到业务部门访谈,就发现一个让他们也纳闷的问题: 他们承建一个锅炉房,合同总价款为1 000万元,其中锅炉价格600万元。他们的实际收入是400万元,但要按1 000万元纳税,缴纳的营业税为: 1 000万元 3%=30万元 这600万元的锅炉款显然是重复纳税,但他们的合同是1 00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就应该如此重复纳税。 我就问他们: 这锅炉你们中间赚钱不? 不赚。都是市场明白价,我们不能这样赚甲方的钱。 既然不赚,你们这个合同签得就有问题。 我们修改了他们的交易模式:签订三方合同,他们这个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合同价款为400万元;锅炉厂负责供应锅炉,合同价款为600万元。则他们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400万元 3%=12万元 在锅炉厂缴纳的税金没有变化的前提条件下,施工企业的税负由30万元降低到12万元,降低率为60%,实属可观。 需要交代的是:建筑业的营业税是依据营业额和税率计算的,营业额是指建筑企业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收取价款,就不涉及税收。但现实中由于存在工程项目 转手 等现象,一些企业存在代收款项,这就产生了重复纳税。三方或多方合同的作用就是减少款项的周转。消除了代收款项,也就消除了重复纳税。 2)精算奖金和分红能减轻重复纳税 这是我们给外地某一民营企业做的咨询项目,筹划效果是:减轻20%以上的重复纳税。 税后利润给自然人分红再交纳个人所得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但税收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政策不变,企业就应遵照执行,依法纳税。但我们如果把账算清楚了,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重复纳税。 我们都知道:奖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按工资薪金纳税,有起征点扣除;分红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发放,按20%的税率纳税,无任何扣除。这里边就有一个纳税均衡点:发多少奖金(X)交纳的税(Z)与发多少分红(Y)交纳的税(Z)是一样的。 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如果纳税额小于Z,我们就发奖金,因为此时奖金的适用税率低于20%,若是分红就要按20%的税率纳税;如果纳税额大于Z,我们就分红,因为分得再多,税率都是按20%计算,若是发奖金就要按大于20%的税率计算纳税。 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的麻烦在于:奖金与工资要按月合并纳税,各个企业的工资水平又有差别,就是一个企业的不同股东的工资也有差别,所以这个均衡点每个人是不一样的;奖金可以在税前列支,能减轻企业所得税,若是分红就生产不了抵税作用。这又是一个要考虑的比较因素。 我们曾给外地一家民营企业做过一个咨询项目。这个企业的基本情况是:有七个股东,全部是私人股份,董事长是大股东;在企业就职的股东们每月拿一份工资,没有奖金,但享受年终分红。有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比如让领钱的股东拿发票来冲分红款逃税等)。 这个企业还有上市的雄心壮志,但就这个财务状况显然不够格。老板也有担忧,但治理无从下手�:罄次颐钦攵哉飧鑫侍馓岢鋈缦伦裳ㄒ�:要消除税收风险,就必须停止股东们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建议股东们与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奖金的待遇,把部分分红转化为奖金(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奖金可以进税前,对企业更有利);为了与企业全年效益挂钩,奖金可以先提取不发放,年终统一核算后再确定实际发放额。 按照我们的建议,这个企业在消除税收风险的同时,也减轻了20%多的重复纳税,可谓一举两得。 所以,在对待奖金和分红的问题上,要让财务人员算一算,如何发放更合算,做到一举两得,减轻了税负又没有风险。 (2)减轻高额税负 造成企业高额税负的原因大致也有两个:一是因为企业不熟悉税法,把不该交纳的税糊涂地交了,造成的高额税负;二是因为企业把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混合在一起,不加区别,把本来适用低税率的业务按高税率纳税了,也造成了高额税负。 纳税筹划的第二个功能就是减轻高额税负,试举两例: 1)分别签定租赁合同减轻高额税负 这是我们给某国有企业做的案例,筹划效果是:减轻35.29%的高额税负。 企业租赁大都涉及房屋租赁,例如出租车间、厂房,出租宾馆、门面房等,都和房屋有关。涉及房屋出租,就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但这些出租内容又不仅仅是房屋,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附属用品等。税法对这些设施不征收房产税。但是,如果这些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签在一张租赁合同上,那设施也要交纳房产税�:芏嗥笠档乃案�,就是这么糊涂地高上去的。 我们接触的某一国有企业,要把下属一家开工不足的工厂出租给一家民营企业。双方谈定厂房连同设备一年的租金是2 000万元,然后签订了租赁合同。内容大致是:甲方同意将厂房连同设备租给乙方,乙方支付厂房和设备租金一年2 000万元,签订合同后,乙方先付一半的租金,年底再付另一半租金。 按照这个将厂房连同设备一起出租的合同,甲方要缴纳的房产税为2 000万元乘以12%,即240万元房产税;缴纳营业税为2 000万元乘以5%,即100万元,合计为340万元。也就是说,依据这个合同,机器设备也交纳了12%的房产税。这有点冤。 出租工厂的第一年,这个企业老老实实(因为不知道冤)地交纳了340万元的税款。但在第二年 找我们咨询之后,他们的出租合同就 相见恨晚 地改变了:把一个租赁合同改变为两个租赁合同 厂房出租合同与设备出租合同。内容大致是:甲方以每年1 000万元的租金出租厂房,以每年1 000万元的租金出租设备。 虽然两项租金合计仍为2 000万元,但最终因设备出租不涉及12%的房产税,纳税总额因合同改变随之发生明显改变:甲方出租厂房缴纳的房产税为1 000万元乘以12%,即120万元;设备出租不涉及房产税即节约了120万元;缴纳的100万元营业税不变。这样甲方总体纳税就从340万元减少到220万元,税负减轻了35.29%。 对于征收的特殊税种,我们在交易时,应当充分了解税法规定,把不涉及该特殊税种的内容分开,就能减轻税负。 很多企业,例如出租厂房的、出租宾馆的、出租门面房的,因听了我们的课、看了我们的书,或找我们做咨询,都如此分签了租赁合同,且受益非浅。 2)业务分开经营减轻高额税负 这是我们给北京某民营企业做的案例,筹划效果是:让公司减轻40.94%的税负。 业务分开经营,就是把适用低税率的业务从高税率业务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立公司,按适应的低税率纳税,从而减轻高额税负。 我们曾给中关村某科技公司做过类似咨询。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科技含量高的电子设备,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销售电子设备的收入要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本来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但因与销售电子设备裹在了一起,属于混合销售,也要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做咨询的那年,该公司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全年实现不含税销售额2 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800万元;全年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是270万元。当年公司的纳税总额为186.24万元,具体如下: 销售电子设备应该缴纳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 税率 进项税金 =2 000万元 17% 270万元 =340万元 270万元 =70万元 技术咨询收入应该缴纳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 税率 进项税金 =800万元 (1+17%) 17% 0 =116.24万元 这个公司仅增值税的税负就达到7%(纳税额 收入额)。这种纳税负担明显过重。 我们的咨询建议是:把适用5%的低税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分离出来,另外设立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专门负责客户的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向客户开具服务业发票,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使服务收入真正享受到5%的营业税税率。 我们用当年的数字做了一个测算,减轻税负如下: 老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为:2 000万元 17% 270万元=70万元 新成立的技术咨询公司缴纳交营业税为:800万元 5%=40万元 两个公司总体纳税110万元,减轻税负76.24万元(186.24万元 110万元),税负减轻率为40.94%。这个效益有时是经营活动也难以达到的。 (3)用足优惠政策 一些企业不知道 用足优惠政策 、合法获得税收效益的原因也有两个:一是一些企业(小型民营企业居多)压根就不知道有哪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根本不关心的税收政策;二是一些企业知道有税收优惠政策,但不清楚如何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合法获利。于是,为了少交税,一些企业就选择了胡来,用违法乱纪的方式冒险偷逃的税款,很多企业因此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而这些风险随着监管的完善,迟早会爆发。 我们认为,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不仅要应用,而且应该用足,也就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地节约纳税成本,合法地为企业、为员工谋福利。 纳税筹划第三个实用的功能就是引导企业用足的税收优惠政策。试举两个经手的案例: 1)年终奖发整数就用足了 这是我们给某央企做的案例,筹划效果是:整体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文件规定,年终奖按发放额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应税率,那么发放多少就必须引起企业足够的注意。因为多发1元钱,就可能多交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要发年终奖,有的员工很高,个人所得税也 让人哆嗦 。企业就咨询我们,目的也很直白:少交税。我就让他们拿来一张白纸,在纸上边划边讲解: 张某获得年终奖6 000元,李某获得年终奖6 001元。两人的适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张某的年终奖6 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元,适应税率为5%,没有速算扣除数。张某应纳税额=6 000元 5%=300元 李某的年终奖6 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08元,适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李某应纳税额=6 001元 10%-25元=575.1元 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除以12后超过500元,就适用10%的税率,比张某多交275.1元的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张某获得年终奖240 000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0%;李某获得年终奖240 001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5%。那么,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比张某多交11 000.2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考虑除以12个月份,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6 000元(适用税率为5%),24 000元(适用税率为10%),60 000元(适用税率为15%),240 000元(适用税率为20%),480 000元(适用税率为25%),720 000元(适用税率为30%),960 000元(适用税率为35%),1 200 000元(适用税率为40%)。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甚至是6分钱,因为这6分钱除以12后,仍然可以进位成1分钱,这1分钱可以让你的年终奖的适应税率提高5%。这1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 他们的财务人员高兴地说:是不是发整数? 我说:对!是发适合各档税率的整数。也就是注意临界点,就用足了税收优惠政策。 后来,这个企业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目前我们的国情,积极主动纳税的企业不多,都想尽量地少交税。但关键是少交的方式要合法,不然就要承担税收风险。而合法地少交税的方式之一,就是用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也就用足了税收优惠政策 这是我们给云南某糖厂做的案例,筹划结果是:员工不用纳税了。 我们给云南这个 夕阳西下 的糖厂做企业发展战略(包括上市)时,下厂区做调研,为当地的物价水平之低大发感慨:10元钱,三个人可以吃一顿有四个炒菜的午饭(米饭随便吃,不要钱),还能喝一瓶苞谷酒(高度白酒)。也正是这低物价和当地淳朴的人们,触动了我们,想顺便为糖厂的员工做个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糖厂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一年只有四个月生产期间,生产期间三班倒,忙得没日没夜,职工平均工资为3 400元/月;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300元低薪。当时当地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是1400元。 糖厂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这样的: 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3 400-1 400)元 10%-25元=175元 四个月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共700元。 其余八个月领取的300元因不到起征点,不纳税。 其实这样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是没有执行相关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明文规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采取年薪制,也就是把一年的收入平均到12个月,来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按上年工资水平预交当年每月的个人所得税)。糖厂的财务经理整天喝得东倒西歪的,根本不知道有这个优惠政策。 于是,我们建议他们实行年薪制,节约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我们的设计,员工的纳税情况是这样的: 每月平均工资=(3400 4+300 8) 12=1333.33元 没有达到1400元的起征点,不纳税。为此,在新的年度,我们为糖厂员工每人每年平均节约个人所得税700元。这个钱数,在当地可供几个孩子念书。 纳税筹划上述三个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的 无知 问题 包括对税法的无知和对纳税筹划技能的无知。企业有知,肯定就有畏了;企业有畏,我们就可以转到下一个话题了:纳税筹划防范税收风险的功能,即 3+1 当中的 1 。 防范税收风险是纳税筹划的综合功能,也是依附前三个功能的一个功能。他们的关系是:没有 3 的功能,就没有 1 的功能; 3 功能发挥作用了, 1 这个功能就自然发挥作用。 依据我国企业目前的纳税现状,我们认为:企业的风险除了来自市场经营外,还来自税收。因为很多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 蛮干 的行为,尤其是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经常发生。在税收控制越来越严的环境中,特别是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税率降低,税务稽查力度肯定加强,这些企业就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 企业在追求减轻税负的同时,又要防范税收风险,就必须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防范税收风险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促进企业改变偷逃税款的恶习 偷逃税款是一个恶习,这个恶习也是企业在 儿童 或 青少年 阶段的一个 适龄现象 ,就像我们小时候流鼻涕或吃手指头。但企业在走向 壮年 的过程中,就必须逐步改掉这些恶习。没有哪个偷逃税款的企业能够做得长久,倒有不少企业因偷逃税款而被罚、遭受重创甚至夭折。逃了点税,却葬送了企业的前程,这不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划不来的。 正如一个问题少年,没有关爱和引导就会走向邪道一样,一些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在与进行税收博弈时,没有合法获利的指引,也会采取非法手段。推广纳税筹划,给企业获得税收效益指出一条合法道路,就能把那些走邪道的企业拉过来,促进企业改掉偷逃税款的恶习,健康成长。 我们曾通过分拆业务的方式,给一个高税负的高科技企业减轻了40%多的税负。企业老板有点激动地说:打死我也不会偷逃税款了!这样多塌实,税交得不多,公司承受得起,没有必要再做假了。现在就是举报检查,我也不怕。 这位老板的话道出这么个道理:有正道,没人愿意走邪道。企业也然。 2)促进企业学习税法 纳税筹划的主要依据之一是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正确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就必须了解税法、熟悉税法或掌握税法。所以,纳税筹划能促进那些不关心税法的企业学习税法。 有例为证。2023年初春,我们第一次去云南某企业做咨询时,介绍了纳税筹划、合法获利的概念;相隔十几天,我们再到那个企业,他们已经成立了税务科,专门负责收集税收资料,熟悉、领会,为企业所用。 看得出,如果是合法获利,哪个企业都会积极主动。 如果企业都依法行事,自然会减少税收风险。 责任编辑:冠 谈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技巧
解囊相赠赢得的不只有尊重,我国税法中对公益性捐赠的相关规定更是令捐赠人在行善之余,坐享税收优惠。这正应了那句话,好心必有好报。 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支出应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2010年7 月21日,税务总局又出新政,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这份名为《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下称 《补充通知》 )是对税务总局2008年出台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下称 新政策 )的补充。 通读了这两项规定之后,笔者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关注的六大事项总结如下。 事项一:年度利润总额按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新政策第一条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企业依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这是对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实施条例明确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此处要特别注意,对于年度利润总额,新政策规定是指企业依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这意味着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如果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0 或者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策第三条对享受优惠政策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范围进行了限制,明确具体是指《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事项二:享受政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新政策第四条明确,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即,(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申请前3 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是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 年以上(含3 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 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 年以下1 年以上(含1 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 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 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 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含70% ),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 以上(含50% )。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后三个条件是财税〔2007〕6 号文件基础上新增加内容,企业务必要加以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策明确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和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补充通知》强调,县级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但在财税〔2008〕160 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符合新政策规定四大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三)组织章程;(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事项三:捐赠支出必须在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所属年度办理新政策第六条明确,符合新政策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补充通知》则对 定期公布 政策进行了明确,即上述部门按各自权限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上述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中,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1 月1 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补充通知》明确,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事项四:税前扣除凭证和捐赠资产价值确认有严格规定一是接受捐赠是要使用公益性捐赠票据。《补充通知》强调,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新政策第八条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务必注意,新政策明确,对于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二是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确认原则不同。新政策第九条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同时,新政策明确,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事项五:五种情形将被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新政策第十条明确,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形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情形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形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情形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情形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同时,新政策规定,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上述情形一的,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存在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种情形之一的,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同时,对存在情形三或者情形四这两种情形的,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补充通知》对相关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新政策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二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含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再符合新政策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新政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事项六: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现行政策扣除新政策第二条明确,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通过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福利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扶贫基金会、妇女发展基金会、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儿童少年基金会、光彩事业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其他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的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上述全额扣除机构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应注意,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盛大游戏18基金造富神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