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超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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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步骤是什么?答案:我们可以大致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分为三大步骤。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类似,也是采用一种倒算的方法,先把被投资单位的总额计算出来,然后再进行纳税调整、调减。计算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乘以合伙人的分配比例,相当于第一大步骤是计算出了投资者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所得。第二大步骤是用上述所得减去投资人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允许扣除的捐赠后,就是投资人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大步骤就是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纳税额,然后减去减免税额、已缴税额,算出应补退税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如果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还另外取得了综合所得。上述计算第二大步中的投资人的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则不能再扣除。当然,捐赠支出还是可以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频道, 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是什么?
《》自2008年1月1日执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在新条例执行时,有部分企业希望仍按照旧标准征收,故意把占地事实提前到2007年,以达到少交耕地占用税的目的。我们在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耕地占用税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他们对我们的征税主体和纳税标准提出了疑问。该企业占用耕地62253平方米,按照新标准应征收耕地占用税143189元。 笔者是从事基层财政工作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第49号《》及山东省《关于贯彻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08〕137号)规定,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商,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前的准备工作。在省政府确定将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因此在耕地占用税征收征管职能未明确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前,为保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防止税源流失,现在我们作为征税主体,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是毫无疑问的。 对于耕地占用税标准企业也一直坚持用旧标准。这主要源于占用耕地的时间,即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对于纳税时间,该公司提出其已经在2007年7月摘牌后已预交大部分地价款,就应该形成了占地事实,耕地占用税应执行2007年标准。根据我们到土地部门核实,确定其为为履约保证金,并不证明是实际占用耕地的时间。该企业是在2008年3月份开工建设的。 那么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这直接关系到企业纳税标准确定的问题。因为在2008年1月1日前我们当地执行的是每平方米4.3元,按照新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等规定,潍坊地区现在应执行每平米23元。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据此耕地占用税属于行为税,即对单位和个人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以实践占地这一行为的发生为要件的。 对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具体规定如下:第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我们根据以上有关耕地占用水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 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计税标准确定日,也就是说以实际改变土地用途时间计征耕地占用税,与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多少及时间无关,如果购置土地后,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该房地产企业到现在还没有办理好土地有关手续,土地使证书也在办理中,因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7年7月实际交纳的是履约保证金,其实际形成占地实施是2008年3月。 我们认为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占用耕地时间为2008年,应执行新标准。而不是按照企业的说法,应照老标准征收,属于尾欠,应缴纳267687.9元;按照规定应按新标准征收,即应收1431819元。 责任编辑:冠 2009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