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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超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生产税净额是怎么计算的?

        【问题】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回答】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更多推荐: 本期印花税申报成功后如何查询打印报表?

        【问题】我公司在境外有项目,现在处于收尾阶段。在这期间,我公司想将境外项目中的部分工程设备对外出租,对于取得的租金收入,能否免缴增值税?如果能免缴,是否需要向境内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回答】《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二)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 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 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 下列服务:1.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4.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5.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6.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8.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境外出租设备,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缴增值税,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学习财税知识,提升实操能力,只有提升了个人核心竞争力,才能有提涨薪的底气。 实务会员:岗位体系化课程,助力会计职场跨越,分为3个阶段好课:会计上岗,总账会计,主管经理。更多推荐: 超经营范围开票,市监部门会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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