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超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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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答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因此,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成本费用总额是否包括营业外支出?
问题: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是什么?答案:《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规定:一、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四、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频道, 发行永续债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