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超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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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根据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5〕41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非货币性投资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确保政策落地,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公告》,明确了征纳双方较为关心的纳税地点、相关转让要素金额确认、备案手续等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简化办理流程,维护纳税人权益。二、《公告》的主要内容(一)个人非货币性投资的纳税地点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情形,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二)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以历史成本进行确认。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核定�:侠硭胺咽侵阜腔醣倚宰什蹲使讨蟹⑸挠敕腔醣倚宰什葡喙氐乃敖鸺坝泄睾侠矸延�。允许扣除的税费必须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且具有合理性。此外,对以股权投资的情形,股权原值的确认等问题按照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处理。(三)分期缴税计划的制定、变更和备案手续纳税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在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的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四)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也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五)《公告》的执行时间《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泥巴姐 为什么要扩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实施范围
【问题】外购商品赠送客户,增值税是属于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回答】外购商品赠送客户,增值税是属于视同销售。既然属于视同销售了,也就是不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参考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参考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发票、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更多推荐: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11个涉税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