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超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疫情当前,关于口罩的税务处理误区有哪些?
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如果将这场改革比喻成一场马拉松,按照 2016年基本完成改革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的时间表,那么财税体制改革正处于半程配速的关键期。 值此关键期,2017年财税改革有啥大动作?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7年财税体制改革定了调:落实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抓紧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为了完成年度任务,财税改革该往哪儿使劲?有哪些难点和痛点?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剑指 乱花钱 与 乱举债 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大框架确立,多项税制改革加快推进 在治理中,财税体制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可谓牵一发动全身。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任务有三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从目前来看,前两项任务进展明显,很多改革措施已经落地见效。 预算是公共财政的基石,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财税改革的首要内容。抓住预算这一 龙头 ,就等于牵住了改革的牛鼻子。这两年,预算管理制度的大框架已经搭起来了,财政资金管理越来越规范,预算公开迈出新步伐,地方债务风险的 缰绳 越勒越紧。 比如,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6年两会上, 账本 中的四大预算齐 亮相 ,一个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就此建立。按照新《预算法》要求,政府的收入、支出和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花钱不到位和 乱举债 的问题。 同时,加大各预算之间的财力统筹,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更多地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我国政府预算体系包括四本预算,各有侧重和分工。相对而言,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主要涉及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与百姓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 将资金更多地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意味着公共财政实力增强,政府可以更好地保障百姓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管理研究所所长李燕教授认为。 预算公开透明,百姓才能了解财政的钱花到了什么地方,花得是否合理到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我国预算公开迈出实质性步伐,预算公开法制框架基本确立。除单独公开 三公 经费预算外,公开范围由一般预算拓展到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单独公开部门收支预算拓展到公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等情况。 政府预算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同时,税改也成效显著。 税制改革和减税政策,不仅直接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有力支持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而且助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企业转型升级,对稳定经济增长和增强市场活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表示,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改革总体运行平稳、渐行渐好,成效好于预期。全年累计减税超过5000亿元,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2016年,税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多项改革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实行从价计征,并在河北省试点开征水资源税。从改革实施情况看,改革运行平稳,企业税费负担普遍下降,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效应初步显现。此外,我国第一部 绿色税法 环保税法出台,环保税将成为我国第十八个税种。 央地关系调整更精准 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成今年改革重点 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三大任务之一,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对滞后。当前,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亟待精确落地。社科院经济所所长高培勇认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三方面内容,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统一体。如果一个方面的改革相对滞后,不能与其他两个方面步调一致、形成合力,则会影响改革的总体效应。 那么,央地财政关系应当如何调整?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今年财税改革的重心。首先要界定政府边界,明确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之后,再来划分央地间财政事权,进而再确定央地收入划分、健全地方主体税体系。 央地关系调整的传统思路是下移财力,这是不对的。未来应该上移事权和支出责任,哪些事权上移,这要做大量细致工作,需要持续推进。 刘尚希认为,地方政府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比重,现在已经超过85%,中央本级支出不足15%。中央支出比重如此之低,导致中央对地方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有一定的风险隐患。 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要按照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加快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一些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财政部部长肖捷表示。国务院已经出台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改革总体要求、划分原则、主要内容。今年将加快制定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范围,健全地方税体系,推动形成权责利清晰、更加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财税体制。 要抓住改革时间窗口,及时推出一批高质量的改革方案,提高改革精准化水平,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措施落实。 肖捷说。 减税降费仍是主基调 个税改革有望 破题 ,营改增减税规模有望达7000亿元 现在制造业的利润,差不多也就是5%左右,这费那费一多,企业很难承受。降成本,首先要把费降下来。 全国政协委员、会计审计学家张连起认为,大规模减税降费,对实体经济肯定是利好,负担轻了,振兴的动力才会更足。 减税降费仍是今年财政政策的主基调。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发挥减税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效应。具体措施包括:继续落实并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扩大减税效应;落实好其他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研究实施新的减税措施。同时,进一步清理规范基金和收费,再取消、调整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开中央和各地收费目录清单。 减税方面,营改增将继续担当重任。专家预计,今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可能达到7000亿元。因为,去年营改增全面推开是在5月份,时间只有8个月。2017年则是一整年,四大行业减税存在翘尾因素,不动产纳入抵扣也有翘尾因素。两个 尾巴 一翘,全年减税5000亿元就打不住了。 深化税制改革,是社会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今年的税制改革内容,大致有这么几项:研究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研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继续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水资源税试点范围。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配合做好烟叶税等税收立法工作。起草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研究制定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 如果前几年大家谈个税主要是从收入角度看,现在则更注重公平性,应该从家庭支出负担角度考虑,因此 增加专项扣除项目 就成了近两年讨论个税改革时的高频热词。专项扣除的可能性、扣除项目的设计以及扣除额度的核算方式等,都成为个税改革的焦点。 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应研究决定专项扣除可能的方向。具体讲,就是通过建立 基本扣除+专项扣除 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张连起说,比如在现行3500元和三险一金基础上,去年已在31个城市试点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政策。下一步,根据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程度,可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再教育支出、赡养抚养支出、首套房贷利息等支出,以此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财税问答: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是什么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权 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办公用品材料费等报销发票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3、《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该通知作出如下规定: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二)营业税政策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三)印花税政策 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 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四)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进行了明确: 1、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⑤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所谓的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②因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办公用品材料费等报销发票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4、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二、自然人转让股权应控制的涉税风险点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对自然人转让股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提出了以下7个税收风险控制点,需要大家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税收风险控制点一:自然人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应按照以下核定计税依据进行处理。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或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般应按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 低于成本价转让意味着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产生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低于所有者权益份额转让股权,则意味着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风险控制点二:净资产份额的计算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办公用品材料费等报销发票机构评估核实。 (三)税收风险控制点三:目标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尽管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仍然维持较高账面价值,但是连续三年亏损的现实说明目标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不高,很可能存在潜亏,因此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四)税收风险控制点四: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7号公告明确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也就是如果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而且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就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或者说将股权无偿赠送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捐赠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捐赠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则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税收风险控制点五:对接受转让股权再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这里的 交易价格 有两层含义:如果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是正当理由的,则 交易价格 是符合正当理由的价格;如果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是不正当理由的,则交易价格 是按照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的计税依据。【】 责任编辑:小敏 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会计管理现状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