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超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年初未分配利润是什么科目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10月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商品房开发用地21万平方米,其中占用林地1.6万平方米,由于占用林地未取得林业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所以,也一直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5年3月主管地税分局通知该公司要求补缴2014年占用林地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公司认为,其占用的林地直到2014年6月才取得1万平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所以,在这之前公司对占用的林地及目前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其余6000平方米的林地,实际上是没有占用,就不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于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就向笔者咨询,公司占用的尚未开发的林地是否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需要纳税,2014年应该补缴款税是多少?该公司所属地段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针对纳税人咨询的以上两个问题,笔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了如下分析和答复:一、关于开发企业占用的林地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此外,《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六条还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该公司取得的土地及林地已持有政府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公司取得的土地应以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在2014年1月1日前,《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所以,在这之前各地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占地,都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然而,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4年1月2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明确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文件同时还明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由此可见,随着财税〔2014〕1号文件出台,对原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占地,恢复了征收土地使用税,并且明确对这部分尚未利用的占地在2014年和2015年两年内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全额征税。所以,该公司占用的林地,虽然尚未开发利用,但从2014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关于该公司应补缴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根据企业反映,该公司于2014年6月已取得占用林地1万平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已规划建设居民健身休闲场地和景观绿化用地,所以,对该公司占用的林地要区分已经利用和尚未利用的占地面积分别计算补缴税款。其中对2014年6月已取得1万平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已规划建设居民健身休闲场地和景观绿化用地的,自2014年7月起,应按规定视为已开发利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即1-6月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7-12月按照规定全额征税,其应补缴税款为10000 6 0.5 0.5+10000 6 0.5=4.5(万元);对尚未开发利用的林地6000平方米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其应补缴税款为6000 6 0.5=1.8(万元)�:霞聘每⒐�2014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为6.3万元。【】 责任编辑:泥巴姐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所得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包括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等视同出口货物行为)、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1问:我们是一家自行车生产企业,准备于2024年12月将自产产品发票出口到东南亚。请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程序的要求是什么?答:你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如你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可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再行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2问:我们是一家新办的外贸企业,请问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问:我公司现有一批货物出口用于对外援助,请问在办理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特殊资料吗?答:你公司出口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应提供正常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所需单证外,无需提供其他特殊资料。№4问:我们公司是出口企业,在境外承接了一个工程,需要在国内采购一批货物出口到工程所在地,请问我们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吗?如果适用,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答: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5问: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打算以自产货物出资的形式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在境外设立一家公司,我们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吗?答: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6问:我公司现有一批货物出口用于境外投资,请问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答: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7问:我公司现有一批使用过的生产设备,该设备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我公司此前并未计算抵扣该设备进项税额。现将该设备用于境外投资,请问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吗?答: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该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8问:我们是融资租赁出租企业,请问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和提供资料的要求是什么?答: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向主管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如你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可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再行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3.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4.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5.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面对千变万化的税收政策,你是不是有很多疑惑?课程用案例围绕政策,还原应用场景,帮助您将财务痛点各个击破!更多推荐: 12月办税日历来啦!注意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