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超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住房租赁企业:22篇问答详解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所得?答案: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计算出余额。如余额为正数,属于搬迁所得,应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分期确认所得;如余额为负数,属于搬迁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变更。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频道, 季度所得可否弥补上年度的亏损?
问题: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应?答案: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发票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发票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发票”,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发票;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发票,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发票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发票,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发票征税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因此,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财税问答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