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超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债券发行费用如何写会计分录?
问:甲公司与政府合作成立了风景区运营公司运营某景区。同时,作为风景区股东之一的甲公司还出资并承担了景区外与外界联系的道路的修建,该公路工程为另一施工建设公司施工,甲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00万。2015年甲公司为了支持地方建设,拟将该公路无偿捐赠给当地县级政府,请问:1、甲公司此无偿捐赠行为是否涉及营业税?若涉及营业税可否减除其修建成本?2、甲公司此项捐赠行为可否税前扣除,若可扣除,是否需取得公益捐赠专用票据,其12%的限额是参照甲公司的财务报表里利润总额还是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答:1、根据《》(财税〔2009〕113号)所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以及现行有效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规定,道路属于构筑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根据上述规定,道路属于构筑物,政府属于营业税中的单位。甲公司将道路无偿捐赠给政府,应视同销售构筑物,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的道路是发包给施工方建设的,该道路不属于购置取得,甲公司计缴营业税时不适用差额计税规定,计算营业额时不能扣除建造成本。2、《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第三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将道路无偿捐赠给政府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1、政府为县级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2、用于公益事业;3、向政府提供道路公允价值的证明并取得政府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向政府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若甲公司的捐赠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捐赠支出在甲公司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利润总额是甲公司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 责任编辑:泥巴姐 取消审批后无需审核吗 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四大认识误区
为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营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良好发展的营商环境,2023年1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进一步纾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困难。【政策名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享受条件】1. 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 纳税期限。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开票注意事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注意事项】季销售额超过30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更多推荐: 关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