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超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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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将基于案例的推理(CBR)方法应用于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中。本文介绍了系统的总体结构设计,并详细介绍了数据库设计、案例库的查询与匹配方法,以及与规则推理相结合的案例学习方法。 [关键词] 基于案例推理(CBR) 增值税 案例匹配 案例学习 一、引言 基于案例的推理(case-based reasoning,CBR)是利用过去解决相似问题的方法来解决当前问题。CBR系统将过去对问题的求解经验作为案例按一定的组织方式存储在案例库中,当遇到新问题时,系统首先从案例库中查找以前解决类似问题的经验,并应用它来解决新问题。本文应用CBR方法设计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就增值税的案例特点和业务特征来具体运用CBR方法解决税法领域的问题。 增值税主要有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减免税等这些税收要素组成,而这些税收要素正好可以作为一个案例的特征集,以不同的特征集收集具有特殊情况的典型案例,并且给每个案例加上专家的点评分析、法律提示、专家释疑等形成一个生动有说服力的案例,进而建成CBR系统中的案例库。这样,对于缺乏税法专业知识和不精通纳税申报业务的纳税人就可以使用这个案例库来处理他们遇到的实际案例。在增值税的业务领域中,,不管一个多么复杂的纳税情况总能按业务特征将其归类到前面案例库的一个小案例中,当找到匹配案例后即可取其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相法律提示和专家释疑,使新的增值税纳税问题迎刃而解。 二、系统目标 该系统的主要目标如下:(1)为增值税纳税申报提供决策支持和计算机辅助手段。(2)为各种企事业单位、个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义务人提供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依据和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为税务人员提供疑难案例的稽查服务。(4)通过查阅、学习本领域中典型案例的解决方案;对增值税法规政策进行咨询等方法,提高系统使用者的税法业务水平。(5)填制、汇总、打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案例稽查结论表;也可打印典型案例的原始描述、相关法律和专家释疑等。 三、系统的体系结构 运用基于案例推理的方法来处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问题,知识库设计为案例库和法规政策规则库,以案例库为主,以法规政策库为辅助知识库协同解决问题。本系统的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四、CBR方法实现 1.数据库设计 根据系统目标和总体结构的要求,可以确定以下系统所需的数据项和数据结构。 (1)案例库。由于本系统案例库较小,案例间无关联关系。所以整个案例库采用线性组织、并行存储的方法,案例不分层次顺序存储。对于单个案例来说,采用关系数据库技术,将所搜集的典型案例存放在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数据表中,主要的几张数据表结构如下:①原始案例表:案例编号、案例文本。②基本状况表:案例编号、税款时间、纳税人标志、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名称、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营业地址、电话号码。③销售业务状况表:案例编号、货物、摘要、业务特征、货物编码、业务特征编码、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④外购业务状况表:案例编号、货物、摘要、业务特征、货物编码、业务特征编码、买价、进项税额。⑤销售结论表:案例编号、规则标识号、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⑥外购结论表:案例编号、规则标识号、买价、扣除率、可否抵扣、进项税额。⑦案例释疑表:案例编号、专家释疑。⑧新案例基本状况表:案例编号、税款时间、纳税人标志、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名称、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营业地址、电话号码。⑨新案例销售业务处理表:案例编号、货物编码、摘要、业务特征、业务特征编码、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⑩新案例外购业务处理表:案例编号、货物编码、摘要、业务特征、业务特征编码、买价、扣除率、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2)规则库。①原法规表:法规标志、条目号、法规条文、规则标识号。②规则表:规则标识号、货物、业务特征、税率、结论。 (3)字典库。①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编码表:序号、货物、货物编码。②业务特征编码表:序号、业务特征、业务特征编码。③纳税人标志编码表:标志代码、纳税人类型名称(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④纳税人注册类型表:注册类型代码、纳税人注册类型名称(工业、商业、其他)。 2.案例匹配 (1)单笔业务案例匹配。指一个案例只包含一笔业务的情况。这种情况处理较简单,输入案例后,取其案例特征(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业务特征)到相应的业务状况表(销售或外购)中进行查找匹配,找到完全匹配的案例后,据其案例编号到相关联的其他表中取回税额计算方法、相关法律提示、专家释疑等案例结论集,返回本案例进行税额计算后整理输出,并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打印输出,如图2所示。 (2)多笔复杂业务案例处理。如果一个案例是包含两笔以上业务的复杂案例,就要分步进行处理。首先逐笔处理业务,即将每一笔业务按以上的处理方法,先得到每一笔业务的解答,然后再按照纳税人名称和纳税日期收集整理每笔业务的处理结果,计算汇总整个案例的应纳增值税额,并给出所有业务的相关法律提示和专家释疑,再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显示。具体步骤如下:①取第i笔业务,加业务编号Ki;②按单笔业务匹配处理,得到本笔业务的税额值、相关法律提示和专家释疑;③取第i+1笔业务处理,方法同上;④至止处理完所有单笔业务,得到每一笔业务的解答;⑤按纳税人名称和纳税日期收集1~i笔业务的解答,得到完整案例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提示和专家释疑;⑥生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与规则推理相结合的案例学习当案例匹配无效,即在案例库中没有找到与新案例业务特征相同的案例时,需要到规则库中寻找相关的法规依据来求解问题,并通过人机交互的修改机制,形成一个新的完整案例解,最后将新案例保存至案例库中,实现案例的学习过程。具体过程如下:①根据货物+业务特征到规则库查找匹配的法规条款。②找到的相关的规则可能有多条,将这些规则的结论信息反馈给用户进行判断,并通过人机交互对规则进行反复适配,以最终获取决策知识。③从适配到的规则中取计算方法,如果是销售业务就取税率并结合结论信息编辑税额计算公式;如果是购进业务就取扣除率、可否抵扣,并编辑进项税额计算公式。④取法规原文作为新案例的相关法律提示。⑤通过人机交互利用结论信息总结出新案例的专家释疑。⑥将新案例的完整解答:案例描述、税额计算方法、相关法律提示、专家释疑等保存到典型案例库中,完成新案例的学习。 实现案例的学习过程是增值税中一个CBR的完整设计,包括:案例的定义与表示、案例的组织与索引、案例的推理匹配、案例学习。 五、结束语 将CBR引入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中。在增值税业务领域中,将实际问题逐笔业务与典型案例进行检索匹配,再对每笔业务结果进行收集整理,输出案例完整解答及相关法律提示和专家释疑,并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匹配失败的案例,采取与规则推理相结合的新案例学习方法等技术实现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 参考文献: [1]魏明英:新编税法案例大点拨[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23 [2]张荣梅 徐序彦:基于CBR的交通事故处理智能决策支持系统[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23,38(2):247~249 [3]周凯波 魏莹等:基于案例推理的金融危机预警支持系统[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1,37(14)14:18~21 [4]林东豪:用基于案例的推理技术建立专家系统[J].计算机与现代化,1996,(3):35~37 责任编辑:鬼谷子 打造品牌形象
[摘 要] 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长期政策是实施 走出去 战略。因此,出口退税制度必须为这一战略决策服务。主要任务是调整退税模式。规范不合理退税,努力解决好财力的保障等问题。 [关键词] 走出去 战略出口退税退税模式 出口退税,是为鼓励出增加出口产品发票的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是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的部分或全部(甚至是超额)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以及我国加入WTO,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长期政策就是实施 走出去 战略。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各产业的实际国际竞争能力后的正确抉择,出口退税制度也必须为这一战略决策服务。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回顾及简要评价 从198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确定了出口退税制的原则,即 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 的原则。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在此次税制改革中规定了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继续坚持 征多少、退多少、末征不退和彻底退税 的原则。出口退税政策对于规范涉外税收制度、支援贸易体制改革、扶持出口企业迅速成长,扩大出口创汇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外贸的增长与出口退税的增长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特别是1998年,我国为了抵制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周边汇率相继贬值所带来的出口负面影响连续三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使综合退税率达到15.51%,接近征税水平,在国际经济普遍下滑的情况下仍然增长了0.5%左右。这与出口退税的积极效应的关系密切。另外,出口退税制度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 1.出口退税率整体偏低,部分行业的退税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 从1999年7月1日开始,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有四种,分别是17%,15%,13%和5%(具体规定略)。而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是17%,13%,7%(农业生产环节免税的农产品发票等商品的收购单位有10%的扣除率,只需向税务机关缴纳7%的税款)。如果不考虑财政来自出口退税企业的增值税实际收入低于应征收入这一因素,则出口退税率和增值税法定税率基本上是吻合的,即采用的退税模式是 征多少,退多少 的模式,这种退税模式算是一般性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对部分行业的退税并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没有用足WTO规则中允许的出口退税的条款,出口退税率整体还是偏低。笔者认为农产品发票的出口退税率应该,高于7%,以促进农产品发票走向国际市场。 实施 走出去 战略应立足于目前各个产业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竞争力差别的现实,在保护产业和鼓励出口的政策方面,要进行有差别、有层次的政策选择。具体而言:首先,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 先天因素 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发票的出口),应采用 少征多退 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其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行业、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属于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行业、钢铁行业等,加入WTO后将有较大冲击,所以应采用 少征多退 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再次,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出口竞争力,创汇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其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 征多少,退多少 的模式;最后,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其有战略意义的资源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 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如天然牛黄、麝香、石油原油资源等。基于我国所处的阶段性实物相对过剩,而不是资本过剩的现状,所以, 走出去 首先表现为加工贸易向境外的扩张,而非资本的境外扩张。 2.实际税负不公的根源是出口退税政府缺乏统一性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缺乏统一性,即相同的出口商品由于企业的性质、类型、成立的时间,以及贸易方式不同,出口退税的政策存在差异,造成实际税负不公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出口退税政策的 内外资 企业不统一及 新老三资 企业不统一;第二,生产企业无论执行 免、抵、退 还是 先征后退 办法,其出口货物按增值税退税率与征收率之差计算并转入出口成本的进项税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计税依据的,而外贸企业收购并出口的货物,转入出口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以购进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的显然生产企业出口环节实际税负重于外贸企业。这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有悖于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 我们现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多数的成功经验及习惯做法:对所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委托外贸代理出口,一律实行 免、抵、退 法,取消出口额占季度全部销售额50%的规定,凡是一个月内有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金都得退还,并对其计算办法、管理程序及配套措施等做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对外贸收购出口应采用 免税采购 、 免、抵、退 和 先征后退 并存的方法;对一部分信誉好、管理佳的国有大型企业准许 免税采购 或者 免、抵、退 ;对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小型外资企业以及 免税采购 的企业超额出口的部分则实行在征退一体化基础的 先征后退 。 3.税款大量流失,其中很大部分是出口骗税造成的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防、调和监督、税收管理技术的落后以及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从而造成现在比较严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现象。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协调与监督突出表现为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分离的问题。由于部门利益的不一致性,使得征税机关对于可以用来作为退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责任心不强,因为大量的虚开发票不仅不会对其部门利益带来任何损失,而且还会给部门内的某些人员带来好处。加之我国税务管理方面的技术落后,计算机全国联网还没有实现,使得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之间以及退税机关和管理出口的海关等部门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这就为骗税打开了方便之门,造成骗税一时失控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会造成退税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拖欠退税款的现象也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退税的效率和出口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要想改革 征退分离 的局面,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那么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是遏制骗税犯罪的有效手段。笔者建议:首先,应加强税法、外贸形势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使公民真正理解 符合型 退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获得实施政策需要的群众支持。其次,实行出口退税 谁征收、谁退税 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出口前一环节已负增值税额的征税机关也是退税机关,具体事项由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负责办理通过计算机联网,出口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将该企业已负增值税额从实际征收机关的税款账户转出,直接退还给企业。 少征多退 模式的企业,其应多退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由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再次,尽快实现计算机全国联网,建立全国综合信息库和纳税申报的电算化稽核制度,通过计算机的交叉审核和逻辑审核及时发现征收和出口环节的问题,使 征、退、管 各方的信息交流顺畅起来,从而有效防止出口骗税现象的发生。最后,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鼓励各部门支持退税政策,可以考虑未来从出口企业的创汇收入,拿出一部分补偿税务机关的税收损失,奖励海关等管理机关;另一方面,建立 滞退金 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超期赔偿纳税人的时间价值损失从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4.再谈财力制约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退税数额是根据当年的财政状况由预算安排的,预算具有 事先性 ,退多退少是由当年的财力决定,并通过计划额度形式下达,而不是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总量落后于外贸的发展速度,而且结构上出现出口口岸地区额度的分配不均,造成大量拖欠退税款,财政积累的风险加大。按照我国分税制的设计,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出口退税的税额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使得中央财政负担过于沉重,使出口退税与地方的利益、责任脱钩,不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所以,应增加出口退税方面的顶算资金,并建立 滞退金 制度,提高退税效率;恢复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出口退税的机制,并将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 参考文献: [1]方何生;析大陆出口退税问题 [2]邱玲,我国出口退税管理体制的完善。 责任编辑:鬼谷子 对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若干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