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超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3日
海南地税局年6月房地产税收管理在线访谈
近期,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邓伦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经查,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共计1.06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的4455.03万元,处0.5倍�?罴�2227.52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4倍�?罴�1243.16万元。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依法向邓伦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办公用品材料费等报销发票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升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企业的税法遵从度,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邓伦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就邓伦涉嫌偷逃税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为什么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要对邓伦进行检查?答:上海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治理,提示辅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纳税,并督促整改。在去年以来开展的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邓伦存在涉嫌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问:邓伦的违法事实有哪些?答:2019年至2020年期间,邓伦虚构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我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偷逃税款4765.82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399.32万元。问:请问本案中不同的�?畋妒侨绾稳范ǖ�?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我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Τ潭鹊纫蛩囟缘寺捉写Ψ�。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邓伦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蠊惹榻�。我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税款部分处0.5倍�?�。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性质恶劣。我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关于税务稽查的相关财税知识,可以关注,专业解读更放心。更多资讯: 上海延长2022年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
【问题】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哪些?【回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发票。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5)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发票[农产品发票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发票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发票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ㄗ灾吻┑谋呔晨诎冻隹诘浇尤赖囊话忝骋缀捅呔承《蠲骋壮隹诨跷�。(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1)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1)未在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三、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更多推荐: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如何规定的仓储用地
